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广南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南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运营服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要求,在广南县城区开展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工作,弥补出租车、公交车难以覆盖城市次干道、小街巷等出行缺陷,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周 靖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廷龙 县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蒋福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刘海民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谢正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师 跃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戚平宝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 震 县应急局副局长
古宗尹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网信办主任
李跃帮 县发改局副局长
徐国鑫 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 娇 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赵景刚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刘 传 莲城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工作。
二、投放运营
坚持服务为本的原则,按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要求,开展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工作。
(一)投放范围:广南县城区。
(二)投放方式: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采取备案制。申请投放运营服务的经营主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得市场经营资格和市场运营配额,经备案机关准予备案后开展运营服务活动。
(三)投放规模: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相匹配,原则上不限制投放规模,但综合我县市场资源和市场需求状况,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有序市场环境,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一次运营服务周期投放共享单车3000辆,准予备案不超过3个经营主体,准予备案的每个经营主体投放1000辆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第一次运营服务周期满后,下一次运营服务周期根据市场资源、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整,实行投放规模总量调控,保持动态平衡,防止盲目扩张。
(四)投放要求
1.投放资格。申请在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经营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是具有法人资格且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
2.投放车辆。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头盔);
(2)在本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具有唯一的电子身份标签,建立共享单车信息编码库;
(3)具备定时定位和智能控制技术,以及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
(4)具备安全骑行语音提示功能,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安全驾驶事项;
(5)购置共享单车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
3.运营服务。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运营服务能力:
(1)按照备案要求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并规范管理和安全操作车辆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
(2)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规定,建立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分别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3)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并按规定将数据接入本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经营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运营服务管理能力,利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措施落实停放管理要求;
(6)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
(7)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引导用户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诚信用车等要求。建立共享单车骑行伤害事故理赔机制,并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8)运营服务期间,在广南县城区设置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
(9)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
(10)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转让、出租备案机关准予备案的事项,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投放程序
1.公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广南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申请。凡有意愿在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可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申请期限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限以公告内容为准。
3.评定。
(1)评审。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评定材料进行评审。
(2)公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结果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若申请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述。
(3)形成投放企业建议名单。第三方机构根据最终评审结果形成投放企业建议名单报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若申请企业符合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要求的数量多于备案开放名额的,则采用综合评分的形式,按照申请企业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形成投放企业建议名单;若申请企业符合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要求的数量少于或等于备案开放名额的,则直接形成投放企业建议名单;若申请企业都不符合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要求的,则该投放周期的工作延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择期再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
(4)确定投放企业名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报送的投放企业建议名单,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投放企业名单。
4.备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企业予以备案。
三、管理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等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我县共享单车的发展环境。
(一)监督管理。负有共享单车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设置共享单车投放点位和停放点位,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共享单车投放规模,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负责查处车行道以外共享单车违停行为,维护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3.县公安局:负责对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查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盗窃、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查处车行道内共享单车违停行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运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县应急局:负责共享单车的安全综合监管。
6.网络信息安全部门:负责共享单车的网络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7.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考评管理
按照“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定期对运营企业在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考评工作。
1.考评等级。考评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考评结果运用。
(1)连续3次考评为“优秀”的,在市场运营配额余出情况下,优先增加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配额。
(2)考评为“合格”的,不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配额。
(3)考评为“基本合格”的,减少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配额的10%,并限期运营企业整改存在问题;运营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
(4)连续2次考评为“基本合格”的运营企业,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
(5)考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
(三)退出机制
准予备案的运营企业,在广南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期间,符合以下退出市场运营情形的,由备案机关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企业退出运营。退出运营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退出运营服务工作。
1.自行退出。运营企业主动申请终止运营服务的,经备案机关批准同意后,企业自行退出运营。
2.自动退出。
(1)运营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终止运营服务,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2)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3)运营企业在运营服务考评中被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且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投放运营;
(4)运营企业之间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的,仅保留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的企业原备案资格,被收购、兼并、重组的企业终止运营服务(备案机关收回备案的市场运营配额),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5)因政策、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开展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3.撤销备案资格。
(1)运营企业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备案要求完成投放运营工作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2)运营企业违反经营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3)运营企业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4)运营企业半年内因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总数超过投放总数20%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5)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不参加、不配合考评工作的;或者不按规定将运营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或者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急指令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是发展共享经济、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开展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树立“一盘棋”的大局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协调推进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工作。
(三)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投放共享单车运营服务重要意义的宣传,为共享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